一、问:我国为什么出台《存款保险条例》?
答: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二、问:资金存放在什么样的银行安全?
答:为全面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这意味着我国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覆盖我国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问:在银行购买的理财、基金、黄金是否在存款保险保障范围内?
答: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具有投资性质的账户一般不纳入存款保险的账户覆盖范围,即理财、基金、黄金不在存款保险保障范围内。
四、问: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五、50 万元最高偿付限额以上的存款是否有安全保障?
答: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六、问:储户在同一开户行多个账户存款是否累加计算?
答: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偿付时间是多久?
答:为切实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保险条例》明确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存款人不仅“肯定能拿到钱”,而且还能“很快拿到钱”,存款人整体上在资金安全方面感觉会更“踏实”。